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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受伤能否认定工伤,退休后再就业受伤是工伤吗?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15:00:07浏览65次

【引言】:法律不明确该案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导致类似劳动争议大量增加。退休后的再就业伤害是工伤吗?

在退休年龄,李俊(化名)从他以前的单位退休,但李俊拒绝接受他的晚年,去了另一家公司工作。然而,他在工作中受伤了。这是否属于因工伤引发的一系列诉讼,并给司法机关带来困难——-如果超过法定工作年龄的人在工作时受伤,这真的是工伤吗?第一次和第二次试验有不同的结论。此案以李俊的受伤而非工伤告终。

由于法定退休年龄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急剧增加,日前,武侯法院对超龄工人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建议引入司法解释,以澄清超龄工人与雇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退休后再就业受伤一审认定工伤

李俊媛是四川一家工厂的员工。2003年企业破产后,李俊和工厂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李俊被介绍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两个月后,李俊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李俊的妻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俊所受伤害的性质不是工伤,也不被视为工伤。此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直维持这种非工伤认定。

李俊不相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后,龙泉驿区法院认为,法律没有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人李俊排除在工作人员之外,也没有禁止雇主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

李俊与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福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承认工伤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认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新的决定。

二审改判不认定为工伤

“他是一个退休的人。如果他被重新雇用并因事故而受伤,应通过民事渠道予以解除。”判决后,李俊公司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李俊与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经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俊退休后在公司工作时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后的劳动关系范围,不应视为工伤。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这不是工伤的认定。

法律不明确类似劳资纠纷大增

“在过去的三年里,工人和雇主之间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争议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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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法院发现,在这些案件中,超过一半的超龄工人是临时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超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购买社会保险和承担工伤保险。”“对于这类案件,法院的判决存在混乱,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法院说。

“雇主在雇用超龄工人时,最好与普通工人签订不同的雇佣合同。”法院说。法院建议尽快发布司法解释,以澄清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点评:名退休和再就业员工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例如,上海和江苏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法规定的民事劳动关系以外的一种雇佣关系。一名员工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并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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