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工伤认定标准,天津新《工伤认定办法》与旧办法的三大不同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16:40:05浏览112次

【简介】: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工伤认定的新规定是什么?新方法和旧方法有什么不同?1月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专家详细解释了新《工伤认定办法》与旧方法的三大区别。

推荐阅读: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时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凸显6个新点

新老办法都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新办法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几天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号文同时废止。

昨天(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专家详细解释了新《工伤认定办法》与旧方法的三大区别。

申请时间延长至1年新老办法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新办法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将受罚新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旧规定,用人单位和人员拒绝依法履行救助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推荐阅读: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8,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0

工伤认定资料保存50年新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此外,对提供信息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密,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保存50年。但旧办法规定,工伤认定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相关信息保存至少20年。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