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2010工伤应否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16:50:04浏览79次

2010工伤应否适用新的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于1月1日生效。最近,我收到了许多关于新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否适用于当前工伤的询问。根据新法不溯既往的一般法理,工伤赔偿法律网的律师大多答复说,目前的工伤不能享受新的赔偿标准。经过研究,他们发现了一些不恰当的地方,现在做出改变,并向以前的顾问道歉。

新《工伤保险条例》比旧《工伤保险条例》旧,在工伤认定程序、时限、范围和赔偿标准方面更倾向于保护受伤工人。当新、旧规定发生变化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新法的追溯效力,即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新的工伤认定程序、时限和范围是否适用于工伤,新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否适用?例如,在2010年工伤和死亡的情况下,一次性死亡补贴能否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根据一般法律理论,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新法律不适用于新法律颁布之前的行为和事件。

推荐阅读: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新《工伤保险条例》大幅提高保险待遇

但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最终条款明确规定了追溯效力的问题:“如果在本法规实施后和本决定实施前,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未完成工伤认定,则适用本决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按照申请工伤认定的最长一年规则,2011年1月1日以后,只要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就应当按照本决定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理解也符合国务院法制办发[2005]314号《法律秘密函》(回复《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因此,2011年前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人员,可按照新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上面的总结,我特别感谢网友对上面文章的评论。

张士谦

2010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六)项注解:

2004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 (6)项: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 (6)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上下班途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不难看出两种不同版本的两个不同之处:

(一)交通事故责任要求不同;

2004年版《工伤保险条例》认识到工伤不需要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即使员工承担所有交通事故责任,他们也将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2008版承认工伤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明确的要求,即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人不认定为工伤。

(2)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辆范围不同;

2004年版《工伤保险条例》承认工伤必须是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能构成工伤。

推荐阅读: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范围调整扩大了

2008年版《工伤保险条例》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可能构成工伤。

从这个角度来看,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职工对机动车受伤事故伤害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