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21:15:02浏览75次
湖州市德清县的一名小学生徐在监护人的同意下,自愿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由保险公司办理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年保险费是70元。同年9月中旬,徐患阑尾炎住院手术,医药费近3000元。他的父亲根据保险凭证和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报告,另一方以" 90天豁免"为由拒绝理赔。
1月21日,徐的家人向当地工商部门“12315”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经过与保险公司多次合法、合理、合理的协商,调解人最终做出让步,同意妥善处理被保险人的索赔事宜,并在春节前向徐支付了1300元。
事后,根据德清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对一些被保险学生家长的调查,几乎没有人知道该保险有“90天豁免”条款。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中的“90天豁免”条款合法吗?合理吗?工作人员对调解案件发表了评论。
何为“90天免责”?
保险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在90天内首次发生的医疗住院费用不能结算,必须在被保险人出院后第91天结算。保险公司认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简介》第5条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已经告知被保险人,未尽事宜以《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事实上,保险公司没有在《致学生家长书》和保险凭证上注明“90天免赔额”。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简介》中,仅规定了“未尽事宜以《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为准”的字样,并未明确具体内容。大多数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不知道去哪里可以找到这一条款的内容。被保险人在不知道条款细节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具体内容也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作为学校的组织者和保险公司,他们至少应该承担未能公布保险条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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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保险公司实施“90天免赔额”的目的主要是防止被保险人带病参加保险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