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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立法者说: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0 08:20:03浏览148次

如何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有效保护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自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呼吁对其进行修改,以便从有效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2010年12月,国务院宣布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最近,笔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陆士海,他参与了该条例的修订。

增加一次性

死亡抚恤金

近年来,下岗职工的待遇,特别是对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补贴相对较低,这是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之一。大幅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特别是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是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然而,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对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否应适用统一的国家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同地区的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平不同,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也不应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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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士海认为,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国家统一标准已经实施。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都比原来的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各个地区被杀害的工人的幸存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越来越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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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反映了法规修订的初衷,解决了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即同一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因地域不同,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差异较大。此外,除一次性死亡补贴外,死亡福利还包括长期福利,如已故工人亲属的养老金。这些福利是根据工人本身的工资计算和支付的,可以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

最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上下班的路上

交通事故算作工伤。

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对于是否继续保持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存在不同意见。有些人认为没有必要保留它。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的伤害提供保护。尽管通勤可以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长,但它并不意味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2006年以后,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雇员可以从机动车强制保险中得到赔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陆士海认为,工伤保险的范围逐渐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工伤扩大到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这是世界工伤保险发展的总趋势。此外,原工伤保险条例已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从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出发,不应减少和更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现有的权益。

最后,在向全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后,各方的意见趋于一致。汽车列车

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对于是否有必要将工伤预防的相关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人们意见不一。

有人认为我国在工伤预防方面没有成熟的经验,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费用容易被滥用和挪用。目前,将工伤预防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是不合适的。

陆士海认为,“预防为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概念。通过工伤预防来预防或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佳选择。在这方面,世界上有成熟的制度可以借鉴,中国一些地区的成功实践可以总结。对于资金使用中的风险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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