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3 10:40:05浏览52次
核心内容:广东工伤保险待遇的新政策如何?广东省对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残疾职工进行一定数额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和支付,生活和护理费用的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比例、时间和对象等。编辑将向您详细介绍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的新政策。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调整新政策:
(一)广东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的情况:
1.对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含)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残疾职工,2013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自2013年12月起,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0元;
2.对于2013年12月1日后(含今天)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当月起,每月增加150元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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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时间: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不再享受调整增加的伤残津贴。
(三)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支付:
调整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新政策
(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
生活费、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当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负增长时,不得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
供养亲属生活费、护理费和抚恤金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
(三)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是当年6月30日前(含今天)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