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农村征地补偿费纠纷案由,如何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纠纷问题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乐双闭 时间:2022-05-06 19:52:16浏览119次

征地补偿是被征地农民十分关注的问题,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补偿是本文试图探索的问题。首先,分析征地补偿的性质和构成。其次分析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该由谁来组织,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还是由村民小组组织,还是根据被征地单位的不同性质和构成区别对待。再次,将征地补偿款分配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每一位村民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不受歧视,法律法规是否得到正确执行。特别要注意村民自治和村民平等待遇是否协调。最后就如何解决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由于精神文明的不断建设和公民素质的日益提高,公平正义是每个现代公民要求的待遇,也是每个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如何在征地补偿中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关心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暴露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范围不利因素。所以各相关部门要非常谨慎。笔者试图从自己处理的一系列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入手,总结此类纠纷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管理单位。但被征收土地由农民或者自留地承包,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未向农民调整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其他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向被征收农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

实践中,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能向被征地农民调剂其他土地,也不能安置需要安置的群众。通常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混在一起,留30%后剩下的70%分给村民。两者没有区别。大部分村民委员会会将70%的补偿款发放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发放给全体村民。少数村民委员会直接向村民支付70%的补偿金。有人认为,征地单位应该直接支付被征地农民,这样可以防止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无故扣押村民补偿款。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管理单位。集体土地经营单位未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其他土地调整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当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以由村民小组进行分配。村委会为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委会分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后,将分配方案提交给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可根据分配方案直接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按照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没有统一安置的个人。因此,安置补助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为产权人和种植户比较清楚,所以比较明确,一般不会有大的争议。主要争议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问题。具体分配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被划分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分,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责任农田谁承包谁征用,谁承包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不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这部分人不服决定,产生纠纷。

第一种分配方式的争议主要有:1。已婚妇女,因为丈夫是常住户口,不能把户口迁入丈夫的办公室,但也没有迁出户口。但因为他们结婚了,被收回了责任田,他们决定不给孩子(和母亲定居,没有得到任何责任田),理由是自己没有。2.已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证的女子,因未办理结婚证未迁出户口,但仍以已婚为由决定不予发放;3.离婚妇女,户口未迁出男方办公室的,以离婚为由决定不发;4.户口迁出,因考上大专收回责任田时,以分配中无责任田为由决定不发;5.高校毕业后,户口迁回。因为常住户和农业户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虽然在同一个村,但原村民小组以户口已迁出本小组为由决定不发户口;6.因服刑决定不发;7.户口已迁入的已婚妇女,因没有得到责任田,决定不批或少分;8、新出生的人口,因为没有做好户籍登记或者虽然已经做好了。

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9、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遗赠人处,以便于双方共同生活照顾遗赠人的生活起居,受遗赠人已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以受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本组织成员而决定不予发放;10、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纠纷,该组织利用职务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1、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均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因部分村民不同意发放给继承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敢发放;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并缴纳相关税费,该责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继承人以已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属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额内的土地补偿费。

既然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笔者认为有权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中,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针对第一种分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纠纷,笔者认为:1、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发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留村民的合法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解决。

对第二种分配方式的主要纠纷,笔者认为: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应查明征用土地是否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合法的财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审理的原告林*禄、林*娟、林*耀三人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山村八组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发现西山村在征用林*娟、林*耀的责任田后,仍要求该二人缴纳该责任田的相关税费。根据法律规定,耕种了责任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责任田被征用后不可能继续耕种。故本案应查明征用土地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办理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实践中多数做法是由村两委委员进行讨论决定,未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少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但讨论时又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往往不能坚持平等原则,出现歧视妇女现象,以传统习俗代替法律规定。为此,笔者认为,在农村应大力进行宣传普法工作,尤其是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且有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以上是笔者对征地补偿费纠纷的一些看法。农村社会生活极为复杂,法律原则往往难以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认可一些善良风俗习惯,发挥民事习惯法的作用,并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进行认真改造,使之适应民事社会生活。更为关键的是,相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有了立法,只是公民能够得到公平、公平待遇的法律依据,而法律得到了正确实施,公民才真正享有公平、公正待遇。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