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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属于什么行为,拆迁由政府哪个部门负责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嬴兴贤 时间:2022-05-08 08:06:02浏览100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和拆迁,征收和拆迁需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政府有什么责任?以下是五六懂法网边肖为读者解答的相关知识。

一、城市房屋拆迁时,政府负有哪些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涉及三方,即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如图所示:

(1)审查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符合要求的,颁发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三)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

(四)根据已经作出的裁定,实施强制拆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5)监督拆迁行为,处罚违法拆迁行为。

二、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拆迁户的住房问题,政府建造了专门的安置房。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相关政策。并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他们的供应对象是集体土地拆迁居民的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是购买人特定,交易时间有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五年)不得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虽然拆迁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较大的差价,在民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安置房市场,甚至出现了成批购买此类房屋然后转卖牟利的“黄牛”。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付款和房屋交接手续,但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但相对于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要大得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房价上涨很可能会诱使卖方违约。

根据政策,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五年后,卖方方可将房屋转让给买方。在这漫长的五年里,房价的走势是任何人都无法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时,卖家完全有可能再次把房子卖给出价更高的人。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前可能已经买卖了十几次。安置房的购买者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足够的保障。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所有权的转移:最终谁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证书,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不是问是否是第一买受人。很多拆迁安置房的买家都认为买卖合同签了,房款交了,房子装修好了。就算卖家违约,他还能把我赶出家门吗?事实上,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将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搬出房屋进行拆迁安置。

二是买受人无法再次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一些新建的安置房被再次拆迁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拆迁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买卖双方往往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产生纠纷:卖方认为房屋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如果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拆迁补偿款应该属于买方。从法律上讲,拆迁补偿款还是应该属于出卖人的: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而不是孳息。物体的变形通常是以原有物体的丧失为基础的;果实的产生通常不取决于原物的丧失,相反,它通常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拆迁补偿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而变动的规则。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出卖人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出卖人在收取了购房款后,仍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第三,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如果交易时间过长,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会诱发纠纷。在一个案例中,在转让完成之前,卖方死亡,卖方的继承人对销售合同提出异议,认为卖给买方的价格太低。为了完成过户,买家要和素未谋面的继承人协商,然后介入卖家的家务。最终,购房者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却面临着新的问题。卖方有很多继承人,其中一些已经定居海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至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交付,很难预测,而且

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城市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政府的责任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发布拆迁公告、对拆迁的纠纷进行处理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五六懂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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