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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栾博实 时间:2022-05-08 20:12:04浏览142次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塘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五年内开垦的耕地和轮垦土地、荒田、荒滩、湖泊,每亩按该村被征用前三年耕地每亩平均年产值补偿;征用宅基地,按照相邻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进行补偿。

(2)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每一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没有收入的土地不发安置补助费。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包括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2)地面附着物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和结构状况,参照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零星树木补偿费:幼树(苗)补偿费、管理费、移植费;用材林、被砍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被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砍伐费。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无果的,按照苗木费、管理费、移植费进行补偿。

3.迁坟补贴:每个坟50到150元。

4、水井、排灌沟渠等水利设施,按成新造价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赔偿。

征地协商后,对已种植的树木、构筑物和废弃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国家建设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提出阻挠建设的附加要求。

第三十一条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被征地单位应当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被征地单位应提出安置计划和付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只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剩余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门、银行、信用社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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