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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山东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鲍觅山 时间:2022-05-09 15:08:07浏览64次

为了保证征地补偿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征地补偿机制。山东征地补偿的原则是什么?山东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山东征地补偿:

1.本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是指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土地类型在综合地价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基本农田为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号(鲁政办〔2004〕51号)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用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的原则,在同一地区、同一土地类型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6.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以土地托管和龙头合作社为突破口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山东省正在逐步缩小农民征地范围。原则上,只有“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土地。山东省也在逐年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目前山东省的平均补偿标准是每亩地4万元,以后会逐步提高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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