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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吉林省土地补偿文件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府巍然 时间:2022-05-09 20:36:06浏览129次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和郊区的菜地、工矿区的菜地、集约化鱼塘,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水田、园地、菜地,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地和人工草地,为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人工草地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邻近旱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5)其他土地为毗邻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条耕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耕种期的产值计算;能按时收获的,不会补偿。苗木、花卉和多年生经济树木等。可以移植的,应当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认。

征地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计划征地通知书。征用土地通知书送达后,被征用土地上新种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设施不予补偿;未按期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土地复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的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按被占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的12至15倍;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白城、松原、延吉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和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相应的征地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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