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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征地补偿政策,杭州市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菅谷槐 时间:2022-05-10 09:24:08浏览124次

为及时、公正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市、县(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成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及政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各自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争议双方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确保争议双方平等行使权利。

四、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当地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或者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八、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申请协调。

(一)对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或青苗补偿费的异议。

九。申请协调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三)被征用土地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

(4)土地纠纷,需提供争议土地的照片。现状与实际用地类型不符的,业主应当出具该土地的农业产业调整批准文件;

(五)其他应由协调办公室提供的信息。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协调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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