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征地拆迁作者:袭欣欣 时间:2022-05-10 10:42:07浏览210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征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综合地价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是指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土地类型在综合地价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报省政府备案。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当季农作物产值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80%归被征地农民,20%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在征地补偿中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的,使用期限为1年,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土地面积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补偿标准为征地区域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该区域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不及物动词《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批准新开工的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0年1月7日
辽资发[2010]16号
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地价表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
103010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市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批准时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对因未纳入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或报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而被退回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重新申报时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二,对于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