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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慕思聪 时间:2022-05-10 14:10:07浏览86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江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

浙大[202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办〔2019〕5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综合地价最低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域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综合地价最低保障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级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级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级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用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农业区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的区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施1个区域。在制定具体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时,应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该征地区域综合地价的40%。

三、市县政府调整后的新增征地面积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2019年,已公布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的地方,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的,重新公布后可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当前征地区域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四。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批准。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按批准并公布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前公布实施。

不及物动词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征地区域综合地价,于2020年6月30日前公布新调整的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003010(浙土资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各县(市、区)综合地价最低保障标准及区域划分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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