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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十堰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湛纳兰 时间:2022-05-10 19:38:09浏览138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同时执行。即明拆迁律师与网友分享湖北十堰市郧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十堰市郧县土地分为四类:

I区包括城关镇、六坡镇、茶店镇、杨溪铺镇和谭家湾镇。

补偿:耕地:38430元/亩;菜地:49959元/亩;果园:42273元/亩;茶园:42273元/亩;鱼塘:46116元/亩;林地:26901元/亩;未利用地:19215元/亩。

II区覆盖安阳镇、南化塘镇、白浪镇、坛山镇、青山镇、包下镇。

补偿:耕地:31730元/亩;菜地:41249元/亩;果园:33803元/亩;茶园:33803元/亩;鱼塘:38076元/亩;林地:22211元/亩;未利用地:15865元/亩。

三区:刘冬镇、白桑关镇、梅铺镇、胡家营镇、大柳乡、五峰乡、青曲镇。

补偿:耕地:28880元/亩;菜地:37544元/亩;果园:31768元/亩;茶园:31768元/亩;鱼塘:34656元/亩;林地:20216元/亩;未利用地:14440元/亩。

四区:叶大巷、红岩背。

补偿:耕地:26410元/亩;菜地:34333元/亩;果园:29051元/亩;茶园:29051元/亩;鱼塘:31692元/亩;林地:18487元/亩;未利用地:10564元/亩。

爱途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所有被征收人:

上述补偿标准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这个标准是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立法精神,对农民征收土地补偿费是可取的,这样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其次,如果由于土地利用较好,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进行特种种植养殖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获得较高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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