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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土地证的房子都可以强拆吗?要根据实际情况来,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但秀媚 时间:2022-07-18 02:27:03浏览66次

在我国农村,基于当地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存在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只有部分报建手续或完全没有报建手续的客观现实。土地使用者或实际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证的现象非常普遍。

所以农村很多无证房屋被非法拆迁,被拆迁人认为无证就等于无权申诉,就默默接受了不合理的补偿,主动放弃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案例简介

本案中,甘肃某村村民孙女士于上世纪80年代向村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书,并支付了相关建房费用。她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重建了祖屋,之后没有办理相关权属证书。

2013年,孙女士家所在区域因棚改工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2013年5月,市国土局作出《拆迁公告》,称孙女士在村里的房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没有产权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随后,孙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上述拆迁公告是针对孙女士房屋的涉案土地作出的。因孙女士未能提供被诉公告所涉土地的权属证明,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孙女士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裁定直接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论

第一,拆迁公告是针对孙女士房屋所在的土地作出的,孙女士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有权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市国土局作出的《拆迁公告》是针对孙女士的,公告也指向孙女士在村里的房子。孙女士作为拆迁公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具有无可争议的原告资格。

如果根据当地人民法院的裁定,孙女士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那么市国土局出具的《拆迁公告》是相对人不能采取任何救济措施而必须执行的公告,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侵犯了相对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没有房产证,无法提供被诉公告所涉土地的权属证明,无法证明自己合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当然不代表孙女士无权上诉。

在农村,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是普遍的历史问题。这种情况也是社会发展和政府行政综合原因造成的。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孙女士没有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状况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本案中,孙女士完全符合村民建房的条件。建造房屋也已经得到了村委会的批准,并缴纳了相关费用。是合法的建设行为,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审法院仅凭所谓的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孙女士无原告主体资格,于法无据,剥夺了孙女士的合法诉权。

第三,市国土局违法。

为了促进征收的实施,市国土局只宣布拆除M市的无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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