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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政府强拆违法后果,行政强拆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申屠睿慈 时间:2022-07-20 11:37:08浏览118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力?面对强拆,普通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昨天发布了2018年7起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行政强制拆迁违法判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代表:政府违法强制拆迁补偿申请人合理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备受社会关注,行政强拆也饱受诟病。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因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补偿解决之前已经被拆迁的居民向法院申请补偿。

2014年8月31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发布旧城房屋征收公告,当地居民许家的两间门面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但在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该房屋已于2014年9月26日被拆除。

由于历史原因,许的两套房没有拿到房产证,是从居民房出租给门面房的。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双方存在分歧。婺城区政府认为应该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而许认为应该按照商业房屋进行补偿。

许的房子被强拆前,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货物损失等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再审发现行政强制拆迁违法需要赔偿。

该案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许要求按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违法拆迁问题的请求未获支持,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25日,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审,并当庭宣判。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号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建造的历史旧房,应认定为合法建筑。许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拥有涉案房屋。

补偿应以当前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

最高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判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号对许进行赔偿,未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与《征收补偿方案》号决定赔偿时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相比已大幅上涨。参照《征收补偿方案》无法支持许的房屋赔偿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为,本案补偿问题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未考虑到涉案房屋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和强制拆迁,而是违法强制拆迁,婺城区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如果许提供的完税证明和营业执照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符合认定条件,则认定该房屋为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耿宝健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业主依法取得的房屋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取得的房屋产权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无权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

耿健说,此案最终判决区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这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使是政府部门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如果他们违反了法律,他们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这种情况一定要赔偿,不能回到老的赔偿方式,让当事人赔偿不到位,不信任政府和法律。

合法正常的拆迁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耿宝健介绍,类似本案的旧城改造首先要符合一系列规划,提前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时,请就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补偿方案。只有这样,市县政府才能做出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后,组织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必须做出赔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法院经审查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市、县政府可以组织实施强制搬迁。搬迁期间,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保存,妥善保管和转移。

此外,在审理涉及房屋征收的补偿案件中,法院一方面应当支持依法征收公共利益所需的土地和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守住法律底线,法院要帮助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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