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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政策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是这么规定的,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集馨香 时间:2022-07-20 13:17:09浏览53次

经常可以听到被拆迁人“补偿不合理”的声音。拆迁后,生活水平一落千丈。显然,征地拆迁已经成为一部分人难以承受之痛。征地拆迁的初衷应该是为了让人们过上更好的生活,让社会更好的存在。然而,实际的征地拆迁产生了各种矛盾,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公平。不难理解为什么会这样。合理合法的补偿需要以征收拆迁的合法性为基础。如果征收方执意违法,弱势被动的被征收人如何获得能够支撑原有生活水平继续下去的合理补偿。

即使违法拆迁无法避免,也不代表被征收人只能被动承受,因为法律永远站在那里保护老百姓,我们被拆迁人可以拿法律当挡箭牌,依法维权。国务院590号令是严格规范征地拆迁,对被拆迁人形成保障的重要法律。国务院590号令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部法第三章主要是关于“补偿”的问题,强调了在拆迁过程中很多应该向被拆迁人倾斜的内容,应该被拆迁人理解和吸收。下面就国务院590号令第三章中有关赔偿的八个重要问题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一、赔偿的内容

50号令第十七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对补偿内容作出全面的规定,可以保证补偿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最终目的是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甚至提高。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这部分内容,有利于他们对相应的补偿项目形成一个大致的认知,从而避免一些不合理的情况。

在这里,被拆迁人要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停产停业损失是征收营业用房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拆迁人要注意争取; 第二,奖励是给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高奖励的“变味”。对于拆迁方要求限期搬迁或签字,一定要警惕陷阱的存在。如果同意搬迁或签约,必须以房屋拆迁本身的合理补偿为前提。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50号令第19条是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该条确立了市场价格原则,即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应当充分反映市场,充分合理。

被征收人还应当知道,房屋补偿价格可以通过“补偿标准是否不低于周边新建商品房市场”来判断其是否合理。当地确定的补偿价格涉嫌违反国务院590号令,不能达到市场价格或者不能保证未来生活水平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维权,通过协商或者法律手段争取更高的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估价的两个重要规则

50号令第19条第1款确立了房屋价值补偿的市场价格原则,同时第2款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的两项司法救济权利,即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二十条强调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权利,通过维护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来保证评估补偿的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由于公权力的存在,以及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如何利用自己的权利,可能会发生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主导的情况,导致很多补偿评估报告不公平。这就需要大家提高警惕。显然,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一个

50号令第二十一条是关于补偿方式的选择。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必须依法满足。这就要求征收方提供不同的补偿方式。不强制要求在安置补偿方案中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也不能不与被征收方协商就在补偿决定中直接确定补偿方式。否则就剥夺了被拆迁方的选择权,被拆迁方有权拒绝。

动词(verb的缩写)签订赔偿协议。

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有权与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征收人应当知道,只有签订规范、完整的安置补偿协议,所有协商好的补偿项目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赔偿利益将被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

同时,协议一旦签订,被征收人也不能轻易反悔。这就需要大家谨慎对待这份赔偿协议,充分审视协议是否详细合理。有些拆迁方为了逃避赔偿,会给一些有陷阱的协议。为了避免出现拆迁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无处申辩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涉及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空白协议、约定内容不明确具体、补偿内容“漏项”等陷阱。

不及物动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50号令第26条规定,只有在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会作出赔偿决定。因此,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不会同时存在,但都是确定房屋补偿金额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有的拆迁工人会告诉你“你不签,就逾期了,到时候没有赔偿。”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必须给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征地者后来说这个主要是为了刺激大家赶紧签合同。 第二,征收补偿的决定是决定性的,直接指向司法强拆。因此,被征收人不得忽视补偿决定。对赔偿内容不服的,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否则视为其放弃司法救济权,赔偿已成定局。法定期限过后,被征收方有权根据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拆。

七。搬迁前的补偿。

50号令第二十七条强调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非法强制搬迁和暴力搬迁。“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规定的一项补偿原则。不遵守将涉嫌违法。

如果同意拆迁方先搬迁的要求,后期就很难实现合理补偿和全额补偿,所以被征收人必须坚守底线。已签订协议的,需在征收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后再行搬迁,补偿程序不可倒流。如果还没谈好赔偿,没签协议,这时候就不要轻举妄动,以免失去优势地位。如果征收方做出断水断电等强制搬迁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此时必须注意征收方违法证据的收集和保留。

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0号令第28条讲的是“强制拆迁”,整个内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

根据这部法律,拆除合法建筑物必须由主管机关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直接拆除建筑物。强制拆迁的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最终由法院做出中立的裁决,这显然是为合法的钻机提供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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