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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拆的法律规定,强拆必须经过法院准许!,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闳敏叡 时间:2022-07-20 17:17:09浏览81次

虽然很多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拆迁必须经过法院批准,但实际操作中,强制拆迁的现象一直存在。很多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遇到强拆只能让步,不知道如何维权,也不知道哪个部门有权强拆房屋。本文梳理了有关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希望对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有所帮助。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阻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经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如果房屋被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与被拆迁方硬拼,一定要理性维权。正确的做法是积极收集有效证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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