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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怎么处理,强拆违法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訾和裕 时间:2022-07-21 04:07:10浏览116次

建筑物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强制拆除,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行政机关行使拆除违法房屋等涉及公民利益的权力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2020年,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时,要全面停止暴力强拆。违法强拆是法律所禁止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必须牢记六项原则,不与民争利。

第一,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人民的财产权。

“违章建筑”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人力、财力建造的民法上的“物”,所以存在一个他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即使建筑本身确实违法,但就建筑材料本身而言,这种产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建筑物是否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严格依法认定,而不是仅凭直觉。

因此,如果涉案建筑根本不违法,却被错误认定为违法,然后受到处罚甚至拆除,那么这种“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就成了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客观上构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肆意践踏。因此,识别这一环节极其重要。国家对什么样的建筑是违法建筑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建筑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严格认定。一般来说,在城市,规划部门;农村和土地部门;其他部门无权认定一般违法建筑。

第二,法律不溯及既往。

在法律问题上,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要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和惩罚昨天的行为。由于《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生效,这部法律规定,建房必须取得相关证书并获得批准。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很多房子都是2008年以前建的老房子。在不考虑建设时间等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直接按照2008年的新规来对待这些房屋,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农村的住房情况比较复杂,1982年出台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住房的面积。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考虑到这些时间点。

第三,信赖保护原则

当初因为政府“招商引资”而开工的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支持的商品房,现在也被认定为违建、无偿拆迁,新官不理旧账。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的各种公共事务,有义务保持其政策和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珍惜公众的信任。对于这些政府支持的房屋和项目,是否违法,是否拆迁,是否有补偿,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不能认定为违法。

四、查处违法建筑不能只拆不建,方式方法要适当。

总说“犯法”。其实违建不一定非要破。并不是说打破所有违章建筑就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叫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03010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显然,拆除只是处罚违法建设的措施之一。行政行为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即实现行政协调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但也有一些违章建筑,它们的存在源于人民群众的实际使用需求。这些违建可能不符合规划,但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就应该在查处的时候多考虑一些,多考虑一下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居民生活的违章建筑其实没必要拆,但容易引发矛盾。

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2018年联合发布《城乡规划法》,详细介绍了一些常见的违法建设类型。对实际存在且确需使用的违法建设,行政机关不予查处。

不及物动词“违建”不能一拆就打击,不拆就不打击。

打击违建是义不容辞的,但行政目的不能不单纯。平时无所事事,一刀切征收;哪里有征地拆迁,哪里就查处违法建设。这种“以拆促拆,违规”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103010第二十九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通常认为,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处罚违法建设的权力。对于那些立了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房子,行政机关再进行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但是,无论如何,拆迁总是伴随着拆迁。从最简单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也是不公正的。

总之,要想最终实现“新违建”的终结和“存量违建”的依法公正处置,就必须从实际查处违建中杜绝“一刀切确定违建”、“盲目拆除”等错误行为。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兼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拆迁违法行为引发的对立和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的现实关切和利益诉求,是治理违法建设应遵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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