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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建房强拆程序,也是遵循合法程序的,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缑越彬 时间:2022-07-21 09:07:10浏览91次

从字面上看,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村集体承包给农民,由农民负责管理和耕种,但不能随意买卖或挪作他用的农田。说白了就是村集体的田按人头分成个人农场。解释中提到,不允许随意买卖和挪作他用的领域。这一点可以从《国家土地管理法》和《耕地保护条例》查出来。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属于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承包的责任耕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农林牧渔用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农民不能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任何人在承包的责任耕地上建房,或者擅自购买责任耕地,都是违法的。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葬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在农田上建房是违法行为,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违法建设,一般是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拆除;强行施工或者拒绝拆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处罚违法行为。

1.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调查违法建设当事人基本情况,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2.根据《调查询问笔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经批准规划建设的建筑物,要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打《城乡规划法》。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等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相对人相关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对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送达的,可以用通知的形式告知。

4.发放执法证件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同时进行。相对人不配合或者不签收的,一是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在回执上签字,注明当事人拒收;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当事人家门口或所建违法建筑的明显位置,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 第三,邀请当地村领导见证交付。

5.相对人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违法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并在20日内作出审查。相对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实施部门应当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相对人。

6.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相对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的,规划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7.在出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组织强拆前,镇人民政府向相对人宣布出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8.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依据《城管局》第六十五条出具《城乡规划法》,组织相关部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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