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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建房屋怎么界定,在农村什么算违建房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程鸿运 时间:2022-07-22 07:22:12浏览135次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也在加快。许多农村地区面临房屋拆迁。在这些要拆迁的房子里,不难发现有很多证件不全的。是不是所有这样的房子都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我不这么认为。我给大家讲讲农村违章房屋的认定、拆迁、补偿。

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诉讼中,部分当事人未能提供当地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房屋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区分,综合考虑,合理判决。

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先行履行义务,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催款单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在不催促当事人、不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限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构成程序违法。这需要引起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事实上,依法拆除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

拆除的违章建筑不是合法财产,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应是合法财产,应依法补偿;违章建筑中的合法动产,也应该赔偿。

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理和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已尽到谨慎、妥善的注意义务,已腾空并妥善处理违法建筑物内的合法财产。

但是,行政机关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行政相对人只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和财产损失清单,且已穷尽证明动产损失存在的举证手段。虽然不能证明动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对于动产损失的认定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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