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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一定要通过强拆房子吗,违法搭建可以强拆吗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拜晶辉 时间:2022-07-22 13:07:12浏览111次

“违建”成为当前社会的高频词,无疑与当前国家对违建的大力打击以及征收过程中“以拆促拆、违规”事件频发有关。然而,与“违章建筑”相关的事件频频出现在各种媒体上,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这既体现了全社会法治意识的进步,也体现了人民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注。

一个建筑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强制拆除,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法房屋权等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总之,房子是否违法,违法建筑是否应该强制拆除,五个原则不能忽视。

第一,“认定违建”要尊重人的财产权,法律不溯及既往。

需要指出的是,“违法建筑”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人力、财力建造的民法上的“物”,因此存在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即使建筑本身确实违法,但就建筑材料本身而言,这种产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建筑物是否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严格依法认定,而不是仅凭直觉。

因此,如果涉案建筑根本不违法,却被错误认定为违法,然后受到处罚甚至拆除,那么这种“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就成了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客观上构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肆意践踏。因此,识别这一环节极其重要。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对哪种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已经有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建筑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严格认定。一般来说,在城市,规划部门;农村和土地部门;其他部门无权认定一般违法建筑。

此外,法律问题需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来约束和惩罚昨天的行为。在认定违建的大部分问题上,目前的是《城乡规划法》,从2008年开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建房必须取得相关证书并获得批准。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很多房子都是2008年以前建的老房子。在不考虑建设时间等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直接按照2008年的新规来对待这些房屋,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农村的住房情况比较复杂,1982年出台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住房的面积。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考虑到这些时间点。

第二,互信和信任保护原则

在征收维权的案例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当初因为政府“招商引资”而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扶持的商品房,现在也被认定为违建并被拆除,颇有点“新官不理旧账”的味道。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的各种公共事务,有义务保持其政策和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珍惜公众的信任。对于这些政府支持的房屋和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强拆,是否有补偿,需要有一个明显偏向群众的答案,甚至不能认定为违法强拆。

3.拆除不是违法建设的唯一归宿,也不代表查处违法建设不能以拆除为手段。

103010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实际上,这意味着拆除或强制拆除只是处罚违法建筑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需要拆除。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即实现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受到最小损害。因此,在实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并严格控制处罚的程度。

四。有些违建是有实际需求存在的,没必要全部清除。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但也有一些违章建筑,它们的存在源于人民群众的实际使用需求。这些违建可能不符合规划,但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就应该在查处的时候多考虑一些,多考虑一下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居民生活的违章建筑其实没必要拆,但容易引发矛盾。

比如南京市城管局和规划局2018年联合发了《城乡规划法》。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对一些常见的违法建设类型进行了细化,对于那些确实存在、有实际使用需求的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5.“违建”不能一拆就打击,不拆就不打击。

打击违建是毫无疑问的。但在与征地拆迁相关联的时候,总会有一些不老练的做法,比如平时什么都不做,统一征收;哪里有征地拆迁,哪里就查处违法建设。实践中,“以拆迁违规代替(促进)拆迁”的情况存在多年。当事人所建房屋长期运营居住无问题,也从未有人上门认定处罚违建。但是,只要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麻烦就会接踵而至。先是说是违建,然后是无偿拆除。这真的公平合理吗?

103010第二十九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通常认为,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处罚违法建设的权力。对于那些立了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房子,行政机关再进行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但是,无论如何,拆迁总是伴随着拆迁。从最简单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也是不公正的。

总之,如果真的是违法,那么就是无序的存在,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严格依法查处。当事人不能以相关主管部门的程序问题,将这一违法事实合法化。但“一刀切认定违建”、“盲目强拆”等措施必须从违建管理中杜绝。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兼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拆迁违法行为引发的对立和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的现实关切和利益诉求,是治理违法建设应遵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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