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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是否列入拆迁,拆迁时认定成违建怎么应对

来源:征地补偿作者:剑阳泽 时间:2022-07-23 08:17:15浏览96次

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查处违法建筑的行动。打击违建毋庸置疑,但当违建与拆迁挂钩时,总会有一些不纯的存在。虽然不排除有群众的房屋是违法的,但受利益驱动,一些征收当事人可能会故意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是违法的。那么,“违建”打在征地拆迁上,错在哪里,赔偿怎么办?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具体分析一下,从以下八种情况。

情况一:房子确实不合法,没有任何审批,没有各种证件,包括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等。当行为人在某地建房时,相关部门明确告诉他不能,但坚持要建。这种情况确实违法,过错在被拆迁人。针对这种情况,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如果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告知行为人其所建建筑为违章建筑。当然,应该允许行为人重新考虑和上诉。复议和申诉期限已过的,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处理。

情况二:这不是违法建设,而是因为拆迁被恶意认定为违法建设,部分建筑没有土地证,但原因是建设时没有土地局,无法取得土地证。没有土地证,没有许可证,没有房产证,没有规划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就因为没有证件,就认定违法。即使是五六十年代的建筑也会违法。这是第二种情况,过错不在被拆迁方。因为上面的一些证是后来才有的,大部分行政许可和相关法律是90年代以后才有的。

50、60、70、80年代的房子,有的不是违建。那时候没有证,现在都建不起来了。而且现在应该有证明了,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给肇事者出具证明。这种情况要100%全额赔偿,哪怕他没有证!

情况三:客观上是违建,确实缺乏相关证件,但主观认知不清。这并不是说六七十年代的第二类房子,而是行为人自己不知道要走这些程序,也没有人告诉他需要走这些程序。而且相关部门从来没有处罚过他,他甚至可能有土地证或者其他证件,但严格来说,他还是缺少一些证件的。这是第三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当事人不知道他要办这个证,行政机关也没告诉他。这种情况下,按照《行政处罚法》,过了两年就不追究了,要赔偿。

情况四:当事人和政府双方违法建房时,如果符合施工许可,本可以申请许可。当事人去申请,相关部门拒绝申请,甚至不给答复。各方不得不建造它们。本案中,当事人本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证件问题,但因为房子也是盖的,所以没有妥善处理。但是本来可以建的,就是拿不到证件。这是典型的政府违法行为导致的违法建设。

这是第四种情况。当事人和政府都有错,但相对来说,政府的责任更大。毕竟政府知道应该办证,也有义务这么做。对这种违章建筑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当事人主张权利,走诉讼,赔偿可能更多。

情况五:当事人违法,政府却默许其行为,政府却默许其行为。没有许可证,但因为该地区涉及德莫利

情况六:建筑本身是违法的,但是买卖给当事人后,建筑本身也是违法的。但当事人是通过正规的买卖手段取得该楼,时间长了也没有相关部门的处罚,所以因为涉及拆迁,被认定为违法。这是一起当事人取得违法建筑所有权的典型案例。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违法建设的事实,但相关部门此前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拆迁后才能说需要证明,当事人理所当然应该得到补偿,维护公平正义。

情况七:棚户区外省人,当时没地方住,搭起了临时工棚。可能是他们没办手续,也可能是他们没办全手续。棚户区改造时,都认定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除非政府当时明确制止,如果没有制止,政府也没有告知,还是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人们在那里建房,也要经过一两个部门的批准或默许。毕竟手续很少。

情况八:先吊销证书,再做拆迁。实践中可能还会有这样的情况。当政府未能收集时,当事人的执照将被吊销。如果撤销后没有证书,那么这个建筑就是违章建筑。对于这种“违建”情况,当事人应该果断提起行政诉讼,不仅要赔偿还要赔偿,甚至要追究相关领导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后提醒您,无论您的房屋是否真的违法,都可以在政府拆迁中寻找违法行为,从超越权限/不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补偿明显不当六个方面进行考量。遇到政府违法拆迁,我们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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