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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履行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履行怎么起诉

来源:商品房买卖作者:多振平 时间:2022-10-25 20:20:02浏览58次

另外去买房的时候有一定的资格限制,并不是所有市民都可以购买房产。 如果对方没有资格购房而签约,卖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 希望能帮上忙。买方无购房资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应如何维权

判例:原告没有购房资格购房,可以解除合同吗

原告x诉原告为购买某区某号住宅与被告、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承担中介佣金,约定在60个工作日内双方合作办理过户。 购买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及第三人尽快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上述双方拒绝。

现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原、被告、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 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由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彭x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购房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积极履行各项义务,积极协助原告准备过户,在被告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被告。 被告自始至终没有过错,被告同意目前仍继续履行合同,与原告合作进行过户。 被告至今未收到房款,原告有违约的,应当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 第三方向法院提交了与原告的邮件证据,其中显示第三方敦促原告加快过户手续。 原告及其家庭成员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与被告和第三人签订《承诺书》,约定其具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购房资格。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 (1)解除原被告订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解除原被告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表示,购房合同没有约定支付顺序,取决于交易习惯

本案中,原告及其家属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不具备购房合同的主体资格,两项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买合同对支付和过户的优先顺序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遵循交易习惯。 第三方向法院提供短信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没有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被告未按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有违约行为的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双方不能实际变更名义的原因是原告承诺隐瞒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却欺骗被告及第三人,并向被告及第三人提供担保,原告作为买受人的恶意欺诈行为有过错,这已从根本上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两倍

以上是相关回答。 如果你没有资格买房子,一般可以直接中止履行合同。 请大家在进行交易时,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避免给自己造成后续的利益损害。 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络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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