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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不签拆迁补偿协议会被强拆吗

来源:拆迁协议作者:零晗日 时间:2022-10-31 23:20:03浏览135次

众所周知,拆迁房屋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具体赔偿会有协议,但很多人还没签协议,觉得赔偿不合理。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维权?下面,五六懂法网编辑将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还没有签拆迁协议,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在拆迁前给予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施工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资料。

二、征地是否一定要签定征地协议

征地协议不是必要条件。

关于征地协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征地协议是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地面积、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申报征地项目的必备要素。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 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实行征地公告制度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农民可以了解征地范围和目的、征地审批机关、征地补偿标准等。从而取得农民对国家征地的支持和理解,体现农民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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