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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的使用权人,对征收补偿可以享受吗,集资房拆迁有补偿吗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杭敏才 时间:2022-11-09 14:05:02浏览144次

集资房是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通过集资建设的一种房屋。部分出资的个人将拥有部分产权。那么,如果被征收人拥有部分产权,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还能正常享受安置补偿吗?广西的陆老师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我们来看看陆老师的遭遇,他是如何维权的,维权的结果如何?

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拆迁不能享受征收补偿?

陆老师是广西某县一所中学的老师。2000年,该中学将一栋楼改建为教师宿舍楼,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2001年,陆先生与该中学签订《集资房协议》,约定陆先生出资16000元,享有使用权和继承权(指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无产权,无处置权;还约定因工作调动或迁移。教师宿舍楼装修后,陆老师出钱装修。2003年,县城学校布局调整,撤销了中学,陆老师转学到县城的另一所中学。

2014年7月,县国土局在县教育局的情况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案房屋位于其中。同月,县教育局向陆老师发出《关于清退县一小北楼住房的通知》,指出陆老师存在必须退房的情况,要求其清退被占用的房屋,并多次通知其清退房屋。2016年9月,涉案房屋被拆除。

陆老师认为县政府、教育局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教育局拆除教师宿舍楼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两被告按产权调换方式对陆老师房屋进行原地安置,并赔偿其房屋装修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物品损失。

当地高院驳回了申请,原因是陆老师要在房屋拆迁前把房子退掉,也就是陆老师被调到另一所中学,所以她没有资格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集资房的使用权人也可以享受征收补偿。

陆穗老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慎重考虑后认为:陆老师曾与县教育局签订《集资房协议》,并在该处长期居住。拆迁行为直接影响了陆老师的居住生活和财产利益,与陆老师明显存在利益关系。而且陆老师的调动并不是陆老师主动离职而是学校布局调整的原因,县教育局也不能以此为由收回房屋。综上,最高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要求地方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25条

行政行为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所以,只要是与我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我们都可以要求保障自己的权利,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应当在拆迁前给予补偿。

集资房被征收,使用权人该怎么办?

明律师通过本案提醒您,即使当事人对集资房没有完全的产权,只要当事人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当事人就有权征收补偿。

有类似情况的读者,如果遇到征收,一定要积极行使要求听证和补偿安置的权利。如果他们有什么疑难问题,可以查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或者咨询拆迁律师。只要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要求自己的权利,就不要放弃。为了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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