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蒉梦 时间:2022-11-09 14:40:03浏览109次
拆迁律师费的收取标准不合法,律师费与以下因素有关:
(1)消耗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人数和律师的专业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
(a)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估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因征收老城区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