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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和拆迁的区别是怎样的呢,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不同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光力勤 时间:2022-11-09 15:35:02浏览51次

一、棚户区改造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和拆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建设中的一些规划考虑,后者是需要对整个棚户区进行拆迁。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相同,但在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上存在差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在拆迁前给予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施工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资料。

二、棚户区改造与商品房开发有哪些区别

1.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总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贴和临时安置补贴。棚户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一般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二次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进行搬迁,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房型安置,实行“一拆一”不找差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可能对房屋的改造和房屋的征收拆迁不是特别清楚。其实两者有一个非常显著的区别,只涉及在原有基础上的改造,而后者需要彻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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