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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多少年以后起诉无效

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秘翠桃 时间:2022-07-25 06:47:19浏览96次

房产纠纷多少年以后起诉无效,权力不用过期作废!起诉期限7个重点要知道

权力不用过期作废!起诉期限7个重点要知道!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刑事追诉期限具有相似的作用,但又截然不同。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各位解读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判例中的裁判观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被征收人。

一、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376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法上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民法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本质上是实体法上的制度,关系到某一实体权利应否受人民法院强制力保护。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属于私法范畴,遵循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旦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注:该解释已废止,现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即超过起诉期限的,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由于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所以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

三、最长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既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也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起诉期限就要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再适用最长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426号行政裁定书】

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应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既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也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起诉期限就要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再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四、20年最长起诉期限适用于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而非涉及到不动产均适用最长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347号行政裁定书】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涉及专属管辖,二是涉及最长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被称为专属管辖。作出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便利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能够就近调查、勘验、取证、测量,以及就近执行判决。

实践中,对于何为“不动产”并无争议,一般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其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其性能、价值、形状等改变的财产,主要指土地(包括滩涂、草原、山岭、荒地等)及其地面附着物。

真正存在争议的是何为“因不动产”,亦即如何界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通说认为,一般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而引起的行政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行政纠纷。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进一步作出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即指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效果。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虽然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解释,但也同样适用于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亦即,适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限的案件,仅限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五、行政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法定情形,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扣除或延长,而信访耽误的时间不是起诉期限延长或扣除的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608号行政裁定书】

申诉信访不是法定的救济途径,而是一种诉求表达机制,通过信访反映诉求还是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是民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的选择。

但是,通过信访反映诉求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仍应受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也不是法定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六、行政相对人否认“知道”行政行为,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仅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更是一个证据问题。其中“知道”是指当事人主观上知道自己某一事实;“应当知道” 是指根据相关事实推定当事人知道某一事实。

实务中,“知道”就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承认或在事实面前被动承认知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知道”则是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其知道的情形。

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法〔2014〕40号)就对“应当知道”予以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395号行政裁定书】

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否认自己“知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以当事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即在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在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时,应当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七、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约束,当事人可以随时对无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确立了确认无效诉讼制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第2款的表述来看,应当是间接地表达了确认无效诉请不受起诉期限约束的观点。另外,史律师也认为确认无效诉讼和撤销诉讼的重大差别就在于确认无效诉讼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而撤销诉讼存在起诉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496号行政裁定书】

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可以随时对无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请求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cp]

房产纠纷多少年以后起诉无效,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这周收到了代理的段其科老先生与中石化云南保山石油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情缘起于2009年10月,段其科所有的腾冲县东营通达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经过两年的搬迁、重建刚刚投入使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在没有对加油站进行依法评估,没有征得加油站合伙人的同意,没有合法的征用土地的情形下即“收购”了加油站。段其科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加油站收购合同无效。

1.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并不适用于全部民事请求权。

时效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的持续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系以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为要件,作为阻却权利行使的原因。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地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进而尽快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尊重现存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民事生活的和谐和安定。

基于上述制度目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非适用于全部民事请求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行使请求权,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请求权拒绝给付,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国家裁判机关提出旨在获得某种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国家裁判机关根据该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债务人履行相应给付的裁判,债权人所提诉讼为给付之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并非所有实体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首先,本案案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系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段其科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与被段其科之间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加油(气)站资产收购合同》无效。段其科在本案中并非请求原审法院判令被段其科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而是请求原审法院对涉案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因此,本案不属于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之诉,而是确认之诉。

其次,本案不符合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虽然,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地,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原审法院虽然系基于被段其科的诉讼时效抗辩进行审理,但如前所述,本案并非给付之诉,被段其科作为确认之诉的相对方,无权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而且,结合前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

综上,结合上述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基础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对段其科所提诉讼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进而认定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3. 段其科原审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包含债权请求权,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前提条件。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九民纪要》已经明确载明,确认双务合同无效的应当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而且案涉加油站买卖合同被最终认定无效后,才会导致加油站、转让款项返还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条诉讼请求不是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不符合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对于段其科一审的诉讼请求,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退一步讲,即使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段其科第二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也应当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4. 最高院生效裁判中认定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隆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与最高院不同,应当就该法律适用问题层报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九条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经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超出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的,应当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二) 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最高院在审理陈广生、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944号)以及顾川蓉、李伯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2502号)两案中,均认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审隆阳区人民法院如果与最高院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就法律适用问题层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否则,则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对段其科一审诉讼请求做出裁判。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目前,该案已上诉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公平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维护司法公正。事实和法律才是司法天平的两端,加入任何其他因素,以牺牲当事人的利益为砝码去平衡法外的因素,都是不公正的,都是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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