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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时,遇到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城雪松 时间:2021-07-07 13:22:05浏览87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了便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统一掌握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退耕还林土地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承包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合同发放林权证,不再纳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只在登记簿上记载。

承包土地转让登记

承包地在农户之间进行交换或转让的,在经营权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按照现在占用土地的承包方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权利。如有争议,先解决承包地的登记和流转,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交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交换的,可以在交换后按照合同关系进行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交换的,仍应按交换前的合同关系进行登记。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被转让的土地按原合同转出农民登记,被转让的土地不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转让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转让合同。自行开垦的耕地、自留地、园地,此次不予确权登记。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土地登记

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在登记前由村、组调查解决。矛盾纠纷较大,暂时无法解决的,划定争议区域,查明争议区域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登记备案,待纠纷解决后,再进行权属公示登记。

第二轮承包后家庭放弃的承包地登记

如果原承包人既没有申请放弃,也没有返回耕种农民,待确认后作为待确定的土地处理。如有书面放弃申请,且村组未安排其他农户承包的土地,则由流动集体收回并管理。但是,个体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同,都要登记确认原承包方的权利,不得将权利赋予种子代发户。

基本农田统一规划安排后的承包土地承包

1998年第二轮承包后,承包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和安排,土地出让后转让方统一规划和安排的土地改变了原有的沟、渠、路、坝,使原有的“四界”发生变化或消失。村组处理好的,按照村组承包人确认的四界和面积进行登记;如果村组处理不好,则应根据之前参与土地整理或流转的农民的承包关系进行登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测算和分割的方式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民的承包土地,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承包人家庭承包土地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承包方按户划分的,按划分后各方占用土地的现状进行登记,按划分的户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有争议,双方应在注册前协商解决。全家取消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处理;已婚、迁出、死亡或失踪的家庭成员仍按原籍登记到户

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收回农民家庭承包地,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居城镇且有固定收入并自愿申请弃约的,可以不经登记收回农民家庭承包地;如果全家搬到城镇,没有固定收入,家庭仍然保留承包地,需要进行权属登记。

户籍迁出地的承包地登记

农民全家迁入其他城镇并在当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收回居住地的承包地,通过集体流动进行管理,不计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迁乡未取得承包地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

婚后承包地变更登记

婚姻所在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劳务输出农民承包土地登记

承包地登记不受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影响。常年外出,不委托代理人无法联系的,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承包地暂视为集体代为管理。

按当地习俗计算面积的承包地登记对于以前使用标准亩当量面积和产量当量面积划拨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较大,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但保留长期年产量当量面积记录。在登记过程中可以采用扣除阴影、墓地和边缘等习惯做法。

承包地实际测量中的超额土地登记

额外承包的土地应当进行登记,每户的原合同保持不变,额外的土地仍应当记入原账户。按实际面积登记,并将原合同复印件附在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无法恢复水土流失和风沙压力的承包地登记

水蚀、压砂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人登记。

国家征用、占用承包土地登记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占用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变更登记手续,相应减少面积。

农村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土地登记

村公益事业建设中,征用、占用的承包土地,应当按照原承包人进行登记,记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由农民签字确认。减少相应面积。

农民私人买卖承包土地登记

农民私自买卖承包地的,仍按原承包方的所有权进行登记。

附属土地所有权登记

附属土地是指根据土地承包方案应分包的土地,因各种原因移交给承包人耕种。农民耕种的附着物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

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咨询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是指“四荒”,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完善相关档案。登记发证工作不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同时进行,发证工作完成后按正常程序办理。

注册移交时间

已登记的农村土地管理土地承包期届满日期统一填写为2028年9月30日。具体国家政策出台后,统一调整。开始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属于第二轮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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