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来修明 时间:2021-07-07 14:42:04浏览61次
一般
**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并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沟壑、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和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侵犯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承包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土地投资,提高土壤肥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