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农灵秋 时间:2021-07-07 14:57:04浏览83次
建立农业用地的程序:
(a)土地申请。
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应当编制设施农业建设规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并与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持土地使用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计划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用地。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批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注明设施使用情况、用地面积和拐点坐标),报县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需要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县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进行审查,并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农业设施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等)进行审查。),耕层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措施按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执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考核不合格,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设施农业经营者出具土地使用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同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