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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农村土地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隗琼怡 时间:2021-07-07 15:32:04浏览155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设立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建设经法律批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法律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县政府从事公益建设,可以依法在你村征收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征用”实际上是“征用”,下同)的土地征用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予以征用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位置、土地类型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农业人员的方式;

(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和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六)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这些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2.如果县政府以公益建设的名义占用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这种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可以向原征地审批机关举报或控告,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3.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可以购买相关法律法规书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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