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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应该如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笪元武 时间:2021-07-07 19:37:06浏览78次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解读】本文是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问题。

1.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的原则。具体如下:1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4.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5 .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审批。

二、农民所有的建设用地范围可以使用。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才能使用,此外,还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1 .设立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例如,乡镇企业使用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小组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不允许使用村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不能使用村民小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如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人、合资企业等形式,用自己的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企业。应当视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允许的。

2.农村村民建房,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允许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允许农村村民建房和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公路、水利设施、学校、通信、医疗卫生、养老院、幼儿园和村委会办公室。允许使用本集体或者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考虑这些道路、水利设施、学校,不能安排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上。乡(镇)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和其他乡镇建设用地的**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本法规定,划分土地利用区域,根据土地利用条件确定每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需要使用村镇建设用地面积以外的土地的农村公路和水利设施,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允许在当地地块内建设建设设施,否则视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予建设。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将每年发布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能

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应符合村镇规划。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居民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由集市发展起来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为一定农村地区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建设应当服从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征得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用地。

六、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必须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原则。

合理布局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各种设施的用地。例如,根据乡镇的不同功能,将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居住用地按不同比例落实到地块上,使土地利用趋于合理,土地利用率提高,乡镇功能得到改善,功能分工明确,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生活方便。

综合开发是指在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开发,土地统一安排,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未来发展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房屋建设。如需占用耕地,应与农村土地整理或村庄搬迁挂钩,提高土地利用率。

配套建设是指农村房屋、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同步建设,使其充分发挥村庄和集镇的功能。方便生活,改善环境,形成完善的生产生活服务体系。

七、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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