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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班文敏 时间:2021-07-08 09:42:07浏览10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不得干涉承包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实施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释】本条是对用人单位义务的约定。

用人单位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本条规定的雇主的这些义务是法律义务。发包人必须履行,不得减少或放弃,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减少或放弃。合同中有减轻或免除其义务的条款的,该条款无效。本条规定的这些义务解释如下: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基本国策。法律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规定。该法第五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签订土地合同来体现。因此,发包人有义务维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人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承包人自主安排生产、自主决策的权利,是承包权**重要的内容。发包人有义务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人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发包人享有发包权,也有权监督和制止承包人破坏承包的土地和农业资源,因此容易干扰承包人的经营活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承包土地的农民被迫种植某种作物的情况,所以规定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三、按照合同约定为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我国以家庭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中央文件多次指出,要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发包人有义务帮助承包人搞好生产经营,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从事水利排灌、农业机械推广、机械作业(大型播种、收获机械作业等。),生产资料(肥料、种子等。),道路设施,农业技术等。个体农民的信息来源很少,也没有足够的资源解决。集体统一运营更符合规模效应。自从土地承包制度在农村推广以来,一些原本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如机械、灌溉和排水设施,要么被分割,要么闲置。由于人均土地量小,承包商一般不需要大型农业机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民购买了小机器,不再依靠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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