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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条件?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壬思山 时间:2021-07-10 08:37:17浏览99次

虽然在正常的成立公司过程中,会有一部分人积极加入,但也存在资金不足以出资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同等价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完成出资手续。那么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投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什么

1.土地的投资是使用权的投资,而不是所有权的投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企业投资土地时,投资的对象是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2.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土地使用权,本质上是将使用权从投资方转让给公司。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财产权转让。所以,集体组织要想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境外投资,首先要通过国家征用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通过国家的土地出让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前者是各种社会组织根据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无偿获得的,后者是通过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来支付的。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有利可图的投资行为,因此只能以有偿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者自己使用,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为无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往往承担抵押等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由于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求而使财产价值贬值,甚至完全丧失投资价值。如果将这一瑕疵权利用于出资,会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不真实,违反公司法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对内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对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被投资土地不应承担权利负担,投资后投资者应继续承担减轻土地负担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实现方式

就像一般物业投资的要求一样,交付也是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基本要求。土地交付是土地占有和控制权的转移。只有公司实际占有并控制土地,然后使用,才能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

同时,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不仅需要交付,还需要合法的权利转让。土地是典型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根据产权变更的一般规则,应采用公示方式,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公司注册后才能取得真实、完整、专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者才能充分履行出资义务。

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投资行为的两个方面,交付的价值在于土地的利用,而产权登记的价值在于所有权的确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在实践中,不进行产权登记而实际交付土地,或者不实际交付土地而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相当普遍,都属于部分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交付土地是指投资者占有公司财产,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产权不登记意味着投资者保留土地权利,公司对土地占有和使用缺乏法律效力,随时存在追索风险。

看了这篇文章的内容,大家都清楚了,这也是目前重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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