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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新政策是什么?202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普兰英 时间:2021-07-24 18:03:18浏览103次

土地对我们来说尤其重要。它能给我们食物和住所。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土地。农村土地可以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土地不能买卖。以下是五六懂法网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遵循平等协商、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通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管理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转让方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转让、转让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转让其承包的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属于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截留。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转让其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方应当出具土地转让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未经承包方书面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转让农民承包的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人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通过分包、租赁、交换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备案;如需调动,应提前向雇主提交调动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被转让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以转包或者租赁方式将承包方转让的土地进行再转让的,应当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出让期间因投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在土地出让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时,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通模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六条承包方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第十八条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可以自愿投入承包地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制解散时,投入的土地应当返还原承包农民。

第二十条以出让、交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流通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不满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机构转让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四、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质量等级;

(三)转让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通模式;

(五)转让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八)出让合同期满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9)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接受核查。

第五章流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转让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备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发包人不同意移交的,应当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簿,及时、准确记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出让或者交换方式转让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相关文件、文本和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以交换或者转让方式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指导和管理,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荒山、荒沟、荒山、荒地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经合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业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动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丧失。

分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的合同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商应根据分包期间约定的条件对分包商负责。但承包人将土地移交给他人不满一年的除外。

交换是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而进行的交换,以及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股份制是指承包方为了发展农业经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权,实行家庭承包方式,自愿共同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租赁是指承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租赁后,原土地的合同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按租赁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人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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