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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重要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韩元菱 时间:2021-08-30 13:30:58浏览95次

案例介绍

2011年,大理某基督教会以24.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杨的国有安置用地253.9平方米,并达成口头协议。当教会付清全部款项,办理完土地手续后,杨反悔,称中间人赵答应转让房屋时协商加价,要求加价15万元。教会不同意,于是杨被告上法庭。

经审理发现,2011年,基督教会通过口头协商委托成员赵、杨转让土地,后请人书写《转让文约》,由杨签名。 第二,基督教会共付给杨夫妇24.6万元。之后,杨将《转让文约》交给基督教会保管,作为合同凭证。3.双方签订合同并付款时,所涉土地的产权许可尚未完成。土地证签发后,杨的当事人一方反悔了。经大理古城基督教会多次催促,仍未交付所涉土地,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当事人达成口头共识,确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基督教会没有签订《转让文约》,是杨夫妇认可口头合同及其主要条款并承诺履行的方式,而不是合同文本,起到了证明口头合同存在的作用。因此,本案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三.本案当事人虽未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已订立口头合同,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价款已支付,合同成立。杨提出的“转让要涨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杨被判协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个案分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违反了法律。但是,由于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视为成立。根据《转让文约》第36条“本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通过此案,建议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避免双方在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法办理土地证。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同意使用书面形式

形式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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