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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卑水冬 时间:2021-08-30 19:45:59浏览100次

(一)城市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于城市建成区,不符合下列第(四)项条件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建成区的情况要区别:如果城市建成区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当然会取得土地所有权;城市建成区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为集体所有。

(二)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国家依法没收、征收、收购和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剥夺地主和官僚资本的土地所有权;

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公民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无偿收归国有的措施;

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征用集体或个人土地进行补偿的措施;

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后,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

差异:

1)适用时间方面,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后仅适用征收,本条例实施前适用其他三种方式;

2)在适用对象上,征收对象是特定的,即地主和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购买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关于是否有偿的问题,没收和征用是无偿的,征用是有偿的,而征用有无偿和有偿两种形式,看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和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是,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律程序,都要依法补偿。区别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变更,而征收只是使用权的变更。

(三)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根据集体所有证或者集体所有事实依法确认的除外。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后来实际上转让给国有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单位或者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1995年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项采用国有土地所有权推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所有不能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都确定为国有。

确定集体所有制的方法有:一是根据集体所有制证明; 第二,集体所有制的事实得到了证实。 第二种方法是基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颁发集体所有权证; **种方法当然应该主要在已经完成认证的地方采用。

历史上集体所有土地事实上的变化,即原农民集体土地未经土地征用和土地登记(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我国没有土地登记)而转移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如华侨农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国有。具体鉴定标准应适用1995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于建成区或者城市建成区边缘,但是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建设用地,国家可以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转为城市居民,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1。国家可以根据第二条第五项、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条的规定,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需办理征收手续和支付征地补偿。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解散并继续使用原属其所有的土地的,在土地确定为国有后,享有划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3.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企业形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继续使用原集体土地的,可以相应处理。

(五)因国家组织的迁移和自然灾害,农民组织系统集体迁移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再使用的,国家依法以原集体土地置换国有土地,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享有被置换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置换使用的土地可以是现有的国有土地,也可以是国家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用于安置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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