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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解读内容是什么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莫云韶 时间:2021-08-31 06:21:01浏览143次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更多关于中国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和解释的法律知识,我们一起来看看五六懂法网

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解读内容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联想的基础

1.《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百一十八条对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受益。

**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2.《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权和收益权;用户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和集体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集体使用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在合同中约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沟壑、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承包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土地投资,提高土壤肥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995]国土[冀]字第26号,2010年12月3日修订)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定。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以国家依法划拨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在解放初期接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的,可以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私有土地以购买房屋或者土地、出租土地的方式使用。土地国有化后继续使用的,可以确定当前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迁、改建或者自然倒塌等原因导致实际土地使用者发生变化的,经依法审批后,可以向实际土地使用者确定土地使用权;空地、房屋倒塌或者拆除后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

第三十条原宗教组织和寺庙、教堂的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者因宗教活动需要返还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不退还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军事设施(包括靶场、试验场、训练场)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解放初的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依法接收、征收、划拨的铁路线路和其他铁路设施用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使用权由铁路单位确定。铁路路基两侧有使用权的保护用地,由铁路单位确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应当根据征收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定。

第三十四条经政府批准的常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服务单位使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在与常驻单位协商约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可以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租房除外。

第三十五条原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在1982年5月10日30时10分公布前,已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以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认定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依法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划拨文件确定;没有批准、移交文件的,按照当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后,按现状使用;过去没有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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