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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未批即用属于非法占地吗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毓鸿志 时间:2021-08-31 17:46:02浏览79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农场等土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但对于不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的,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按照非法占地处罚占用基本农田耕种的人是否妥当?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但不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怎么办?对于一些因规模小而拒绝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民,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是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同。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作为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土地和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共同努力,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业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批,但附属设施用地达到规定比例标准的,不能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农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知其办理手续。但超过比例标准的,无论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超出部分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当然,根据上述文件,设施农业用地数量有限,低于省市规定的数量标准(如天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在100亩以上),不能作为设施农业对待。所谓的附属设施用地,只要破坏了耕作层,就可以视为违法用地,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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