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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家对闲置土地是如何处理办法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余怀绿 时间:2021-08-31 20:51:03浏览134次

虽然国家的土地面积比较大,但是人均土地面积比较小,需要用到每一寸土地。如果有闲置土地需要及时处置,昆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法是什么?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办法制定。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条为了加强本市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具体认定和处置。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闲置土地,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未开始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明确具体建设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号文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开发建设;

(三)开发建设已经开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未经批准暂停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已开始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开始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超过投资总额的25%,但在规定的建设期结束时,尚未达到应开始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或者投资总额,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催告限期达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闲置土地应当界定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照分期开发的日期和范围确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第七条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送《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给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关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开发建设说明书等资料;

(二)调查核实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4)如事后发现为闲置土地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发建设延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主动或者在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15日内向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证明材料顺延开发建设开工日期的计算。

第十条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认定书》,收取土地闲置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1年的,按地价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全年平均分摊地价20%的金额后,按月收取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全年平均分摊土地出让金20%后,按月收取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第十一条已办理审批手续并占用耕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年内可以耕种和收获而未使用的,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超过1年未开工建设的,缴纳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4倍的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移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征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后不能依法恢复耕种的。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抵押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土地权利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和司法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制定。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其间应当依法缴纳闲置土地费;

(二)依法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投入的地上建(构)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三)由政府按照土地收购价格,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2年的,由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恢复工作:

(一)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二)按照法定条件无偿收回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将在7日内制作并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3)取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或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并按各自职责取消相关批准文件。

(四)向社会公布收回闲置土地的情况。

第十四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划拨决定书》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逾期不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期满后直接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闲置土地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闲置土地费总额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闲置土地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不服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是相关回答。任何地区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都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制定的,但相关票据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开发商申请的土地超过一年未建的,可能需要收回土地。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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