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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斛向真 时间:2021-08-31 22:36:02浏览97次

在农村,虽然村民有土地使用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土地使用证,即使有土地使用证,国家也可以收回,但收回一般情况是有原因的,比如进行新的建设。五六懂法网网律师通过您的提问带来了以下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42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土地进行旧城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a)为公众利益而使用土地的需要;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已被批准报废。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得到适当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国有土地的收回需要经过制定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注销登记、补偿等程序。

(一)拟定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调整文件、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搬迁、解散、撤销或破产的申请,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并享有听证权。

(二)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三)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出具回避决定。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出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号文件,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后一定期限内(一般按《行政复议法》为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五)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拟出让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应依法终止。

如果收回的土地已经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协商终止抵押合同

(六)补偿: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使用期限届满,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原因,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赔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涉及地上物处置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恢复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权利;

(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问卷和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基本上围绕以上五个方面组织文字就够了,具体图纸要看审批部门的要求。

收回土地使用证是可以的,但是一般会有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会有一定的标准。恢复程序中有制定恢复计划、听证、报批、发布决定、注销登记、赔偿等程序。这些是你问题的答案,你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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