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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要注意哪些问题?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意哪些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袁易巧 时间:2021-09-01 01:56:04浏览63次

1.《宪法》没收公民的土地财产,然后将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无偿分配给原土地所有者。

北京市有关部门在1995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补偿问题的请示》(京房地字〔1995〕434号)中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出让(即限期缴纳)取得的,而是由国家无偿划拨的。城市建设需要时,国家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宪法》年,公民土地财产被没收,公民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1997年9月29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在《北京市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平类第1529号建议的办理报告(A3)》中向市人大代表吴清表示:“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号法规,城市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私人业主只享有房屋所有权。拆迁时,私房按《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定价并补偿。”

3.用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代替依法调整产权关系

1991年国务院第78号令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各种房屋重置价格应当评估定价,其实质是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国家和公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依法调整财产关系。

北京市有关部门在1995年434号文件中说:“我市城市建设拆迁严格按照国务院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文件和本市拆迁细则执行。”但在北京《实施细则》,删除了国务院《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的法律规定。

建设部在1995624号批复中表示:要求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局报告。国务院法制局作出批复(国发〔1995〕65号),批复“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应当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4.土地公有制是指土地产权的公有制。土改法和《宪法》两次没收城镇公民私有土地。

1998年12月4日,北京一家报纸在法制经纬版市长学法专栏标题下刊登了“历史遗留的个人私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应获得经济补偿”的文章。文章写道:“解放前用户购买的私有土地,按照《土地改革法》已经公有。”“有人认为,解放前使用者购买的私有土地不能定义为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5.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由政府借给他们,政府可以转让或者划拨,无需变更土地登记。

6.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7.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政府的行为,与公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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