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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继承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袁易巧 时间:2021-09-01 22:16:06浏览54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广泛存在于农村地区。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合同仍在规定期限内的,死者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六懂法网网收集了相关编辑知识后,为您带来了一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的文章。

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

a是农村五保老人。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之初,为了方便A打柴生活(该地区没有烧煤烧沼气),他的村民小组给他留了7亩林地让他承包经营。2005年,A因病去世,邻村兄弟B要求继承A生前承包的林地,遭到A所在村组群众的反对,产生纠纷。

B的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按照这一规定的精神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顺序。b和A是兄弟,父母双亡,没有一阶继承人。b是继承关系的二阶法定继承人,林地承包期仍在承包期内且未到期,因此有权继承其兄弟的林地承包权。

甲方所在的村民小组主张我国土地承包制实行家庭承包制等多种形式的承包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a的林地是以家庭承包的形式获得的,他死后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所以村民小组应该收回林地。b不仅是另一个家庭,也是另一个村民小组的成员。不符合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主体,无权继承和承包其他村民小组的土地。

二、土地承包继承的相关问题

1.继承关系与合同关系主体的冲突

在我国《土地合同法》规定的“家庭承包形式”的合同中,承包人只是这个经济组织的成员。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无权承包本经济组织的土地。这是土地合同法的**大原则。在“其他形式的承包”中,有两个组成部分: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和经济组织外部的人员。虽然对经济组织内外的承包人和人员的身份没有限制,但《承包法》明确规定了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优先承包的权利,其主要承包人仍然仅限于农民和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的形式,主体是住户(家庭);在其他形式的承包中,主体是家庭或户外自然人(包括经济组织)。

在继承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继承主体分为**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一旦发生继承,如果没有一阶后继者,就由二阶后继者继承。同时,该主体不受地域、身份、家庭内外条件的限制,一般为无特殊情况的自然人。

但土地合同法规定“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里的“继承人”显然是指自然人,而不是“家庭”或“住户”。这里把“自然人”和“住户”的不同承包主体混为一谈,把家庭承包的“住户”改成自然人。而且,“继承人”并不是在家庭和经济组织内部界定的。显然,这一规定不符合土地合同法的整体精神。

2.土地继承合同范围的界定不科学

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继承制度对承包土地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以“家庭承包”的形式,只是规定

在“其他形式的承包”中,如招标、拍卖、公开谈判等,都明确了无论什么土地,都可以继承和承包。与“家庭合同”形式的合同相比,明显存在不平等和不合理之处。

需要明确的是,首先,无论承包什么土地,承包对象都是范围很广的土地标的物。承包地的差异不应成为建立继承制度的条件; 第二,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只是取得承包权的方式不同,目的是取得承包土地的权利。继承制度不应通过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立或不建立; 第三,巩固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通过继承承包法以外的手段建立新的科学方法,即不实行继承承包,仍然可以发挥稳定和巩固承包制度的作用和效果。

三、土地承包继承法的完善

土地继承和承包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地区亟待改善的突出问题。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施近30年,随着时间的延续,承包主体逐渐发生变化,人口逐渐增多,土地资源逐渐减少,涉及承包继承的纠纷越来越多。

我国《物权法》对农村土地继承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13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不科学,不便于执行继承合同标准本身,土地承包制度的继承合同在物权法中没有得到科学的界定和解决,无疑是一大遗憾。

农村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实行土地承包制是一项符合人民意愿的有效而优秀的制度。在立法或完善法律制度时,应始终坚持巩固和稳定土地承包制度的前提。而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毫无疑问,只要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属于继承人,无论是什么身份,什么地区,都可以继续承包。这不利于农村土地的管理,也不利于农民生产的便利。因此,“继承合同”的规定应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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