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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承包经营权调整问题有哪些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蒋幼安 时间:2021-09-01 23:11:09浏览107次

1.第二轮合同延期后承包土地的权利如何确认?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果第二轮合同延期后部分地方调整承包地,应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前提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协商和村民决议。只要群众对批准没有异议,在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土地承包的现状进行登记发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争议,然后进行权属登记发证。

2.国家征用的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如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在本次承包地权属登记发证中,国家征用的承包地全部注销,国家征用的从承包地的宗地和面积中扣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征用的按实际测量进行登记发证。

3.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登记?

承包期内,村群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民承包土地并已相应调整或补偿的,占用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如不作调整或相应补偿,占地面积仍按原承包农户登记。

4.“五保”集体供养承包地如何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五保户”集体供养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意愿,确定是否登记并出具确权证明。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承包土地作为集体流动土地。五保户还健在的,将当前种植承包地确认给该户;五保户死亡的,其承包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外,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5.第二轮土地承包前,乡(镇)政府向村民小组征用土地,并设立农场、林场、渔场或其他用途。现在村民小组要求归还这些土地。怎么对付他们?

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告[1995]国土[冀]字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6.农民转让家庭承包地后,另一方取得承包地经营权。能回到原来的承包地吗?

处理这些问题的基础是: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业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农民与发包方建立新的发包关系,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土地上的合同关系将立即终止。”

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是,除非雇主不能同意或推迟声明。”

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把握的原则是:

一、转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转让成立,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转让方不得反悔要求返还。

二、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的,转让方可以要求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土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因发包方非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发包方收回承包方放弃、遗弃的承包地发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就承包地另行出具合同的,承包方应当予以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单独判给第三方。承包人以发包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已签订的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土地,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如果属于承包人的放弃和委付,则损失赔偿请求权不予支持。”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建点[2004]21号)“外出务工农民只要回乡种地,就必须将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继续耕种。农村组织将农民的承包土地承包给其他农民耕种。如果是短期合同,他们要把承包的收入付给有承包土地权的农民。合同期满后,土地将归还给原承包农民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改合同,将承包的土地及时归还给原承包农民;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者提高原承包农户的补偿来解决。”

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把握的原则是: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应当返还农民承包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提出。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或者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应当引导其走仲裁和诉讼程序。

8.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民将家庭承包的土地归还给集体,集体将承包给其他农民。现在回到承包地,怎么处理?

处理这些问题的基础是: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归还发包人。承包人自愿归还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返还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次要求承包地。”

二、《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条规定:“承包人返还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承包地,不视为自愿返还。”

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把握的原则是:

一、确定农民归还承包地的时间。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退回,则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当时的政策和当地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退回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农民归还承包地,要有书面材料。未提供书面材料的,按照**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认定为非自愿遣返。

第三,如果农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归还承包土地,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次要求承包土地。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9.2005年,农民弃地外出。承包的土地由村里的其他农民平分。现在他们正返回自己的家乡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人非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发包人收回承包人放弃、遗弃的承包地发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人未另行发放承包地,承包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单独判给第三方。承包人以发包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其签订的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土地、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如果属于承包人的放弃和委付,则损失赔偿请求权不予支持。”

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把握的原则是:

一是严格按照《土地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农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民在承包期内弃耕弃土,发包方不能强行收回,已收回的,予以返还。

第三,将农民承包的土地归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要考虑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已进行规模经营且不适宜返还原承包地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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