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军采文 时间:2021-08-22 01:20:20浏览136次
关于房产税,只是在部分城市试点,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广东是试点地区之一。除了一些关于房产税征收的法律法规外,广东还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房产税征收条例。下面,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6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86〕168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本市按区域范围划分的市级行政区域(含郊区);
二、按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含镇郊区)区域;
3.建制镇按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不含所辖行政村;
四、工矿区是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两千人以上,工商业相对发达的工矿区经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人向纳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纳由管理单位缴纳。如果产权被典当,则由抵押权人支付给纳。如产权人或抵押权人不在产权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租金争议未解决,由产权托管人或使用人支付纳
前款所列的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抵押人、财产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纳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30%一次性扣除后的残值计算缴纳给纳。
房地产原值是指纳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在会计账簿中记录的房地产原值。纳纳税人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记录的原值不真实、无原值的房地产,应当参照同期同类房地产,经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
财产出租的,以财产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税率按房产残值计算缴纳给纳,税率为1.2%;根据房地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有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用于本单位自有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不动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公益性机构自用的房产;
5.个人自用的非经营性财产;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属自然,不准使用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房地产免税。
第七条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设立的建制镇,县人民政府因经济不发达、住房条件差要求延期征收的,可以报经县税务局批准,由省税务局暂停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纳纳税人缴纳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经县税务局批准,并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缴纳纳的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纳纳税人应当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登记现有房地产的位置、结构、建(构)筑物或者房屋数量、面积、原值或者租金。纳纳税人经登记,自变更、建成、购买、转让、增设、改建之日起20日内,变更地址、新建、购置房产、转让产权、增减房屋原值、出租或经营免税房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1986年制定的广东省房产税征收的相关规定,至今已有很长一段时间,有些规定可能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建议广东省政府及时修改相关细则,使之适应时代发展,满足人民需求。如果您对此仍不清楚,可以致电五六懂法网网站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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