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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房的情形都有哪些

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许叡 时间:2021-09-03 11:11:16浏览126次

交了定金后,普通购房者后悔想退房就没那么容易了,否则会造成房屋交易的不稳定。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情况是可以检出的。如果符合这些情况,就比较容易结账了。那有哪些情况可以查出来呢?请在下面一起找出答案。

一、可以退房的情形都有哪些

1、主动违约型。很多购房者提出退房,主要是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7条。本条款规定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如果逾期付款,他们应该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因此,这些买家主动违约、拖延或拒绝付款,造成违约事实。这个推理:既然他们违约了,开发商就应该扣除约定的违约金百分比,让他们退房。目前,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通常为1%-3%,与房价下跌的比例相比,买方是可以接受的。

2、“不可抗力”型。一些购房者提出退房,引用了“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原因是国家宏观调控、银行贷款政策以及他们的购房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因为他们买了很多房子,所以不能为这些房子获得贷款,所以他们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银行政策的变化,超出了他们的主观控制,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他们没有错,开发商应该退房。以此类推,他们的“不可抗力”包括契税的变化、家庭经济困难等等。

3、“无需理由”型。这种退房的人认为,因为他们买的房子比较快,只要房子还没有盖好,他们就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且房子是开发商的之前他们就有小产权证。因此,只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就应该毫无理由地同意退房。

二、退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1.如果买受人违约,开发商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由开发商行使,而不是违约的买方。因此,买方违约后,开发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开发商可以要求买方退房并追究其违约金;当然,也可以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合同。

2.不能贷款或贷款不足不是“不可抗力”。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或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然而,贷款问题显然不是这样。它有复杂的主观因素。例如,如果买方故意不提供银行要求的收入证明,他肯定无法贷款。而且,目前大多数预售合同都有约定,如果贷款不足,应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补足,这进一步说明贷款问题不能成为一种“不可抗力”。

3.提前登记拍卖行是一种“准物权”。根据上海,现行房地产登记规定,预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这时,购房者就拥有了这种房产的“准物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套房子已经不归开发商所有了。所以,任何一方想退房,都要去交易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想退就退不是那么简单。

就退房而言,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无因型、不可抗力型和主动违约型。其中,如果你在主动违约的情况下退房,是可以退房的,但是在这个时候,也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你交了购房定金,对方不会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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