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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哪些权利构成的

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寻和风 时间:2021-09-04 03:51:17浏览119次

业主对建筑物的权利是有区别的,而不是一般化的。因为每个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共同所有权和排他所有权,这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即共同所有权和排他所有权。共有是全体业主享有的,专有是业主对自己空间的独有权利。

建筑物区的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形式。所谓建筑物区次所有权,是指业主自己对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和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经营权的结合。《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的业主分所有权与一些国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个概念。增加“业主的”一词是因为“业主”和“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在建筑物区次所有权之前增加了“所有人的”一词。为便于说明,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基于与建设单位买卖商品房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未依法登记所有权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一、基本内容

根据《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业主可以直接占用和使用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等专有部门,达到居住或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或出借,以获取收益,增进与他人的感情;也可以用来抵押或者卖给别人。 第二,他们对房屋分割中的共有部分拥有共同所有权。也就是说,每个业主对小区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水箱、水电管道等共用部位,以及法律对所有权没有特别规定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场所等共用部位,都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优先购买。三是有权共同管理共用部位,即有权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管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和维护。所有者建筑物区所有权的三个方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三种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享有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其对共享部分的分享和共同管理权利也将随之转让。虽然所有者享有建筑物区,的次级所有权,但他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装修房子不能破坏建筑整体结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存放在房屋内;行使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购大楼全部部分的维修资金。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客体,这与物权客体必须是独立客体的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严格不符。然而,根据社会概念,一个建筑物区被分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一部分的所有权,这应该是一个常见的现象。而且不妨碍物权公示,对交易安全无害。基于物权客体独立的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才能作为建筑物区所有中学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必须是结构独立的,即分割的部分在建筑物的结构中,可以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区分和隔离。

(2)使用上必须独立,即分割后的部分可以用于生活、工作或其他用途。它的主要界定标准应该是分部是否有独立的出入口。

(三)能够登记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权客体。

在规划中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出售时已按规划纳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专有部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建筑现在呈上升趋势。在建筑物区,二级所有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国法律在建筑物区,作出了分所有权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权利包括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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